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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学校新闻为全面深化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关于全面推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与任务要求,建立完善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校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因地制宜。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建立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职称评定机制,激励中小学教师自觉提高教书育人水平,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2.统一制度、分类管理。结合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改变原中学和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体系相互独立、分设而治的状况,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促使优秀教师长足发展。
3.阳光操作、慎稳推进。在改革实施过程中,始终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到程序规范、操作公开、竞聘公正,逐步解决已取得中小学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职务聘任问题,严格把好新申报职称(职务)人员的评聘关口,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涉改对象
本次改革主要涉及全市公办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以及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装备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等教育工作者。全市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评聘教师职称(职务)可参照本实施方案进行。
四、改革措施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机制,创新评价办法,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具体措施包括:
(一)统一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其中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改革后,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2.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和小学特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明确新的职称(职务)评价标准
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的评价标准,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15号)文件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对照新的评价标准,结合各地各单位实际情况,按照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开展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工作,尤其要注重向特别优秀教师、一线教师、农村教师适当倾斜。
(三)衔接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
由过去的“评聘分开”改为“评聘结合”模式,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任的统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严格执行聘用合同,促使岗位聘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及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进行管理与规范。
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务必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有空岗的前提下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控制范围内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的教师岗位,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
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按照《关于调整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92号)规定执行。其中,正高级教师数量暂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达的指标数控制。
3.对2015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中小学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但受岗位职数限制未聘任到相应岗位的在编在岗人员,已经取得的资格依然有效,从本方案下发实施之日起在3-4年时间内,采取适当倾斜的方式,逐步聘任到相应岗位,不需再经过评委会的评审。主要通过三个途径解决:
(1)提前空出部分岗位职数。现已聘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小学教师,将在近5年内退休的,职务聘任实行单列,一律不占用单位岗位职数,空出的岗位数由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在全市统一进行调控,80%用于解决未聘教师的聘任问题。
(2)开辟职务聘任绿色通道。对长期在教学教研一线,享有较高知名度,为我市中小学教育事业作出较大贡献,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以及符合乡村教师支持计划、义务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政策条件的未聘教师开辟绿色通道,不受所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申请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3)与新申报职称(职务)人员共同参加职务竞聘。未聘教师除采取上述办法申报聘任外,还可按照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15号)文件精神,与新申报职称(职务)人员共同参加职务竞聘。
4.对符合以下竞聘条件的未聘教师,学校可不受职数限制优先推荐其申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但每年推荐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额不得超过各地各单位未聘教师总人数的四分之一(本方案下发之日为基准日),推荐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名额不得超过各地各单位未聘教师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符合第(1)、(2)、(3)、(4)款条件之一的未聘教师,不占用单位岗位职数,通过绿色通道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符合第(5)、(6)款条件之一的未聘教师,其聘任职务所需岗位职数由市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一调控。具体条件如下:
(1)本方案下发之日后在当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
(2)具备以下荣誉称号(以证书或文件为准):获得全国优秀、模范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或全省优秀、模范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特级教师荣誉称号之一的,属于省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省级骨干教师、市政府学科带头人、市级名师、市教育系统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市级骨干教师之一的;
(3)按照《关于印发〈宜春市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市教字〔2014〕66号)文件精神参加交流轮岗的和《宜春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细则》(宜府办发〔2016〕13号)文件精神应当优先的;
(4)终算至本年度12月31日,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满10年;
(5)已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满55周岁,或取得中级资格人员且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本年度12月31日)的;
(6)其余未聘教师由学校按照择优原则确定推荐人选。
上述条件前一条优于后一条,即首先推荐符合第一条的人员,在推荐人数未达到既定推荐名额的情况下,再推荐符合第二条的人员,依此类推,但不突破当年推荐名额。
在当年未被选为上述优先推荐人员的未聘教师,还可以与新申报职称(职务)人员一起参加本年度的竞聘。具体按照《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15号)文件精神进行操作。
(四)规范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程序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应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进行。学校制订竞聘工作方案,竞聘方案经学校全体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批准后实施。评聘工作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1)个人申报。学校按照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公布拟聘岗位数额及竞聘条件,竞聘条件应不低于国家和我省相应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中小学教师对照竞聘条件,按照规定程序向学校提出书面申报。
(2)考核推荐。学校组建推荐委员会,根据本单位竞聘方案要求,对参加竞聘教师的师德、能力、业绩、贡献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以量化评分方式确定推荐对象,提出推荐意见,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学校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3)专家评审。按照《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赣人社发〔2016〕15号)文件规定,组建宜春市中小学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正高级、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中级教师职称评审经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同意后组织实施。评审结果经公示后,正高级、高级教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其中正高级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中级由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
初级实行考核认定,考核认定按《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赣人社发〔2013〕30号)执行,在学校有相应教师岗位空缺的前提下进行。二、三级教师职称全部实行考核认定。
(4)学校聘用。学校根据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的结果,按照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有关要求,将评审通过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
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未聘教师与新申报职称(职务)人员共同参加竞聘的申报程序,与上述申报程序基本相同,但不需再经评委会评审,在学校正式聘用前,必须经由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对全市推荐人员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复。
(五)建立新的中小学教师评价监督机制
1.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按照分类改革、分类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同时,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2.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
3.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监督,保障广大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行“六公开”、“两监督”制度,向教师公开岗位数额、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评聘程序、参评人员业绩、评聘结果、监督电话,保障评聘工作客观公正、规范透明。
五、实施步骤
此次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6年8月)。重点完成以下工作: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底数,掌握了解中小学校教师年龄结构、职称评聘、岗位余缺等情况,研究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文件;成立宜春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工作班子;改革实施方案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审批。
(二)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9月初)。召开全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部署会议,对改革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工作目标,提出工作要求。加强宣传引导,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及政策宣讲、学习讨论、印发文件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改革工作的主要精神和重大意义,介绍改革的内容、步骤及具体要求等,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三)推进实施阶段(2016年9-12月)。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核定岗位。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岗位数额,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指导意见确定;其他层级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及数额,10月15日前市直主管部门、县(市、区)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核定岗位比例及数额。
2.人员过渡(12月底前)。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对于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没有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资格予以保留,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可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
3.考核推荐(10月30日前)。学校(单位)教师岗位出现空缺后,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的推荐数量,根据《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单位竞聘方案组织开展考核推荐工作,确定推荐人选。通过考核推荐且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经公示无异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复,可由学校(单位)直接办理手续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通过评委会评审通过后再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4.组织评审(11月)。全市中级、高级职称评审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教育局组织评审,正高级送省评审。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6年12月)。按照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认真对改革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形成改革工作总结报告,进一步提出深化完善改革的意见建议。
六、工作要求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改革本身涉及人员过渡和评审等诸多环节,工作十分复杂,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扎实开展好相关工作。
一是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领导担任组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的综合管理,教育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责经费保障。学校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工作安排,认真做好评聘工作。
二是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县(市、区)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抓紧制定本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9月30前报市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组织开展改革工作,确保在2016年底前完成首次评审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同时,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在改革实施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送市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是平稳过渡,慎稳实施。要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在平稳过渡的基础上,各级别新的职称(职务)评聘工作,严格按照本方案的原则要求和省规定的标准条件、评价办法、评聘程序等,结合岗位聘用工作,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进行。
四是强化监督,严肃纪律。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教师申报、学校推荐、评委会评审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查重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确保我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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